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一、是否能担任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是否能提供保证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这意味着,机关法人将自身拥有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也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确保合同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或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创建时间:2022-11-28 14:06
作者: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