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有几种效力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专章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确立了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效力待定、未生效6种合同效力模式。《民法典》不再承认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可变更,确立了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5种效力模式。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效力状态示例如下:

一、关于有效合同《民法典》第50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分为一般生效情形和特殊生效情形。

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的为一般生效情形。依法成立合同即生效需具备《民法典》143条规定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生效的为特殊生效情形。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合同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的才能生效。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其次,根据《民法典》158条-16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合同附条件生效和附期限生效的特殊生效情形。

二、关于无效合同我国法律体系中认定民事合同存在一般无效情形系由《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有关规定确立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效合同一般无效情形主要为: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二是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如基于逃税、规避招投标而订立的“阴阳合同”);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五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除上述一般无效情形外,合同还存在一些特殊无效情形,如《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关于可撤销合同我国法律体系中认定民事合同存在一般可撤销情形系由《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有关规定确立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可撤销合同一般无效情形主要为: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所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要求撤销(《民法典》的145条);

二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的147条);

三是被对方欺诈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的148条);

四是受第三人欺诈后,对方知道该种欺诈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的149条);

五是受胁迫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的150条);

六是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民法典》的150条);

除上述一般可撤销情形外,合同还存在一些特殊可撤销情形,如《民法典》171条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可在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确认之前要求撤销。  

四、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系指其效力有待于他人(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在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一般情形主要有: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民事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民法典》145条));

二是实施自我代理和双向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需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生效(《民法典》168条);

三是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171条,构成表现代理的除外)。

创建时间:2022-12-09 13:36
作者: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