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执行企业工会经费充抵企业拖欠的债务吗?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企业工会是企业组织体系一部分,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所以针对企业承担的债务,可以扣划企业工会组织的经费予以充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明确提出对企业的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不得实施扣划。其主要法律依据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十七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规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创建时间:2023-03-13 10:57
作者: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