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约定的公司住所并非公司实际住所的,不应以合同约定的公司住所来确定争议管辖法院

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司的办公地点与公司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经办人员对公司住所地的理解有误等原因,导致公司签署的合同约定的公司住所并非公司的实际住所,在此情况下,能否根据合同约定的公司住所来确定争议管辖法院呢?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合同约定的公司住所并非公司实际住所的,不应以合同约定的公司住所来确定争议管辖法院。

一、认定公司住所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1.《北京融易算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快合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23号】最高人民法院该裁定书中认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载明北京融易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为由,认定上述约定可以作为发生争议时确定北京融易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在无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北京融易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北京融易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融易算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杭州链瑜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3号】最高人民法院该裁定书中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案涉《线上营销拓客服务合同》载明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为由,认定上述约定可以作为发生争议时确定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在无其他证据用以证明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3.《上海齐麟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星球小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5号】最高人民法院该裁定书中认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案涉《魔晶图灵广告平台城市代理合同》载明星球小站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为由,认定上述约定可以作为发生争议时确定星球小站公司住所地的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在无其他证据用以证明星球小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星球小站公司住所地。星球小站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星球小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按照双方管辖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4、《艾思芙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梦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46号】最高人民法院该裁定书中认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案涉《直播推广商品服务合同》载明艾思芙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为由,认定艾思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适用法律不当。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在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艾思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艾思芙公司住所地。艾思芙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为艾思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按照双方管辖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创建时间:2023-06-30 20:13
作者: 苏宏泉